附錄 二十七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
過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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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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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指引載列有關環境、社會及管治的主要範疇、層面、一般披露及關鍵績效指標。 |
2. |
本指引並沒有涵蓋所有披露事項。本交易所鼓勵發行人主動識別及披露與其業務有關的其他環境、社會及管治事宜和關鍵績效指標。發行人亦可參考與其行業或業界有關的現有國際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 |
3. |
發行人可根據國際指引及標準採納更高程度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 |
4. |
發行人可將環境、社會及管治的資料載入年報,有關資料所涵蓋的期間宜與年報內容涵蓋的時間相同,又或另設報告收載有關資料。若另設報告收載有關資料,發行人可自由選擇匯報期。披露可以印刷本或在其網站上載的方式作出。然而,本交易所鼓勵發行人就年報內所涵蓋的同一期間作匯報。 |
5. |
編制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時,董事會的參與尤其重要。董事會對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負責,但編撰報告的工作可以指派公司員工或向董事會匯報的委員會進行。 |
6. |
發行人可考慮就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提供驗證。 本指引的架構 |
7. |
環境、社會及管治的四大主要範疇包括:工作環境質素、環境保護、營運慣例及社區參與,當中並不包括企業管治,因為企業管治已於《主板上市規則》附錄十四個別處理。 |
8. | 每個主要範疇均有多個層面。發行人可按每個相關層面劃分,匯報一般披露及有關其績效的關鍵績效指標。 |
一般方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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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相關的主要範疇、層面及指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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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指引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的主要範疇、層面和關鍵績效指標並非全部均與發行人的業務有關,當中部分項目較其他項目而言,可能對發行人的業務更為重要。舉例而言,產品責任(環境、社會及管治的層面之一)可能對零售商較為重要。 |
10. |
發行人宜將對其企業策略尤其重要的主要範疇、層面及關鍵績效指標特別優先處理,突顯相關的內容。 |
11. |
毋須報告所有主要範疇、層面及關鍵績效指標。發行人宜識別並匯報具有重要環境及社會影響的相關環境、社會及管治的主要範疇、層面及關鍵績效指標。重要性可按策略、營運及財務角度而判斷。 權益人的參與 |
12. |
定期安排權益人參與識別重要範疇及關鍵績效指標的過程,並從中了解他們的意見,都是十分重要的。權益人指在發行人有利益或受發行人的決策及活動所影響的人士;該等 人士可包括股東(包括獨立股東)、業務夥伴、僱員、供應商、分包商、消費者、監管者及公眾人士。 |
13. |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可披露發行人的權益人和識別權益人的準則,亦可披露發行人安排權益人參與的活動、目標及發行人如何回應權益人的意見。權益人的參與可透過會議(如個人面談或股東周年大會)、研討會、工作坊、顧問委員會、圓桌討論、專題小組、問卷、網站論壇及書面諮詢等形式進行。 |
14. |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亦可披露權益人提出意見的機制。 |
報告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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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報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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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發行人宜在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內載列報告所涵蓋的集團實體及╱或營運。有關範圍如有更改,發行人宜闡釋不同之處及變更理由。 匯報方針 |
16. |
匯報一經開始,發行人宜繼續定期進行,並每期貫徹所匯報的層面及關鍵績效指標,或解釋相關變更。發行人亦可解釋不匯報部分層面及關鍵績效指標的理由。 |
17. |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可載列發行人的環境、社會及管治的管理方針、策略、優先次序、目標及解釋它們如何與公司業務有關連。報告亦可討論發行人執行其環境、社會及管治 策略的管理、計量及監察系統。 |
18. |
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亦可討論環境、社會及管治的機遇、風險、挑戰及應對方法。舉例而言,電訊公司或會從氣候轉變的問題中看到推廣以電話會議取替出差的商機;資訊技術公司則可能將侵犯消費者私隱權以致其聲譽受損,列入環境、社會及管治的風險。 匯報細項 |
19. |
本《指引》並無載列各個關鍵績效指標的定義。發行人宜自行闡釋計算關鍵績效指標的方法,並載列詮釋關鍵績效指標所必需的資料。發行人可每期貫徹使用同一組定義及計算 方法以便日後作比較。如更改定義或計算方法,發行人可解釋差異之處及變更理由。 |
20. |
發行人日後可載列過往匯報期間的歷年數據以作比較。每份報告可一致使用特定年期。 |
21. |
發行人匯報細項時可同時匯報客觀及有代表性的行業基準。 |
22. |
量化資料可以列表形式列示。 |
A. |
工作環境質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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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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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營運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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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社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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